古朝鲜的成文法《犯禁八条》
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室主任、副教授权承安说,古朝鲜的成文法反映了奴隶主阶级的要求和利益。
他说:“《犯禁八条》里的八个条文中,至今留下的只有三个条文。
第一,杀害他人就立即处以死刑;第二,伤害他人就用粮食来赔偿;第三,偷窃他人物品就不分男女都给被盗者当奴婢,犯罪者要免罪就必须交付五十万圆钱。”
一般来说,奴隶占有制国家的法律适用了对加害者予以相应报复的“同害报复”原则。
可是,《犯禁八条》不适用这一原则,而规定用谷物来赔偿损失。
这充分说明,古朝鲜的成文法《犯禁八条》是当时相当发展的法律。
古朝鲜时期,有以奴隶主为一方,以奴隶和平民为另一方的两个阶级间敌视对立与斗争形成主要社会关系;《犯禁八条》是反映当时社会现实的朝鲜民族的文化遗产。